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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聂成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景平,局长。 被执行人:聂成江,男,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夏庄村。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聂成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景平,局长。

被执行人:聂成江,男,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沂南县界湖街道夏庄村。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聂成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9月份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80平方米建设民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4)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80平方米;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向其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4)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