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85-2号 原告:杨平,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小祥,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诉被告盈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平负担 审判员 孙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