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17号 原告:王欢,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仇寅生,经理。 被告:陶章宏,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诉被告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陶章宏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欢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欢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