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16-3号 原告:盈小祥,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毛颜晨,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唐仁山,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肖新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小祥诉被告毛颜晨、唐仁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盈小祥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盈小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盈小祥负担。 审判员 孙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