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46号 原告:胡飞,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超,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张飞,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张浩,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与被告张超、张飞、张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飞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本人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以及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地址邮寄信件无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夏维东 审判员 余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