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76号 原告:董道香,女,汉族,1954年8月5日出生,住皖、和县,现住。 被告:沈德军,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皖、和县,现住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住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香诉被告沈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董道香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道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香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