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44号 原告:许新山,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闵江,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山诉被告闵江、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道勇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新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新山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