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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鸿与王定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46号 原告:韩晓鸿,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定锁,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46号

原告:韩晓鸿,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定锁,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鸿诉被告王定锁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晓鸿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晓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晓鸿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