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姜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王x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徐晓华代理审判员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