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76号 原告:姜功英,女,汉族,1948年1月19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杨琴,女,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杨平,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杨宏,女,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马鞍山市。 原告:姜杨,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和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平,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和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森, 委托代理人:叶乐,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功英、杨琴、杨平、杨宏、姜杨诉被告李景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姜功英、杨琴、杨平、杨宏、姜杨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功英、杨琴、杨平、杨宏、姜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功英、杨琴、杨平、杨宏、姜杨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