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71号 原告:尹寿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尹玲,女,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尹成,男,汉族,1995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赖仁兰,女,汉族,1944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 法定代表人:周国斗,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寿平、尹玲、尹成、赖仁兰诉被告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寿平、尹玲、尹成、赖仁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寿平、尹玲、尹成、赖仁兰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寿平、尹玲、尹成、赖仁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王 荣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