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葛雲与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和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葛雲,女,回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和县供电局职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和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葛雲,女,回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和县供电局职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刘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存炎,和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知平,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干部,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第三人周慧民,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退休人员,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葛雲认为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将其爷爷奶奶的房产变更为葛知平的房产,变更房产登记号为201400011(B1、B2),00027632、00027633,后和县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撤销(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的决定,原告申请撤销葛知平的房产变更登记[登记号为201400011(B1、B2),00027632、00027633),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撤销。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追加葛知平、周慧民为本案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程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万莲、人民陪审员李国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雲的委托代理人李有超、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夏为民、委托代理人付存炎和奚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为作出变更房产登记为葛知平的房产,变更房产登记号为201400011(B1、B2),00027632、00027633。被告认为变更房产登记合理合法。

原告葛雲诉称:原告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原告的爷爷葛家政、奶奶鲁道全分别于2012年、2007年去世。2013年原告的大伯葛知平及其两个姑姑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在和县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证明由葛知平继承原告的爷爷葛家政、奶奶鲁道全的房产。2015年11月2日和县公证处撤销了(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原告向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撤销葛知平(共有人周慧民)继承的房产变更登记,被告拒绝受理,故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201400011(B1、B2),权证编号为00027632、00027633号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和县公安局证明复印件,墓碑照片,证明原告是葛家政的孙女,葛智静的女儿,葛智静系1995年去世,葛家政、鲁道全分别于2012年、2007年去世,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2015)和证撤字01号关于(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决定书,证明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变更登记的依据已被撤销;3、2015年11月13日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的答复,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撤销葛知平(共有人周慧民)继承的房产变更登记,被告拒绝受理。

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和证撤字01号关于(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决定书不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故对原告撤销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葛家政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大桥社区百货新村143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葛知平、周慧民的201400011(B1、B2),00027632、0002763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登记记录,证明葛家政原房屋所有权已变更葛知平、周慧民所有。

第三人葛知平、周慧民未出庭答辩。

第三人提交证据如下:葛家政的遗嘱及信件复印件,证明葛家政的房产由葛知平继承。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2可证实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变更登记的依据已被撤销,被告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3证实原告向被告申请撤销葛知平(共有人周慧民)继承的房产变更登记,被告不予受理。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该证据证明了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雲的父亲葛智静于1995年去世,原告的爷爷葛家政、奶奶鲁道全分别于2012年、2007年去世。2013年原告的大伯葛知平及其两个姑姑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用葛家政的遗嘱,在和县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和县公证处作出(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证明由葛知平继承原告的爷爷葛家政、奶奶鲁道全的遗产(房产)并于2014年1月2日将葛知平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大桥社区百货新村143号原房屋所有权变更为葛知平、周慧民所有,权属证书号为201400011(B1、B2),权证编号为00027632、00027633。

2015年11月2日和县公证处撤销了(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原告向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撤销葛知平(共有人周慧民)继承的房产变更登记,被告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日,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和县公证处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将葛家政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大桥社区百货新村14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为葛知平、周慧民共同所有。2015年11月2日和县公证处撤销了(2013)皖和公证字0723号公证书,则被告将葛知平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大桥社区百货新村143号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没有事实根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将葛家政座落在和县历阳镇大桥社区百货新村14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第三人葛知平、周慧民所有[权属证书号为201400011(B1、B2),权证编号为00027632、00027633)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政

审 判 员  沈万莲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婧

附法律条文: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人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