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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43号 原告:竺某,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戈江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竺某于2015年12月8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43号

原告:竺某,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戈江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竺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竺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