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43号 原告:竺某,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戈江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竺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竺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