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19-2号 原告:刘长河,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杨科文,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河诉被告杨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长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河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