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6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和县。 被告:胡某,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 雨 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