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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6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和县。 被告:胡某,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6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和县。

被告:胡某,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 雨

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