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51号 原告:周某四,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四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四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