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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51号 原告:周某四,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四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四经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451号

原告:周某四,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四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四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助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