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海山、林雪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卜祖达,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祖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