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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方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05号 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海山、林雪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方龙,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05号

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海山、林雪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方龙,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方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代理审判员  来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