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547号 原告:周某甲,男,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周某乙,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