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80号 原告:张国民,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丁俊、肥东旭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民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