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01192-2号 原告: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