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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01192-2号 原告: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01192-2号

原告:杨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