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57号 原告:杨洋,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平,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周中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洋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洋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