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武某甲,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某乙,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