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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甲与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武某甲,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某乙,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9号

原告:武某甲,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武某乙,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诉被告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