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汪国祥与李永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82号 原告:汪国祥,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章吉勇。 被告:李永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82号

原告:汪国祥,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章吉勇。

被告:李永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洞山支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祥诉被告李永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祥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祥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汪国祥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