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居巢区。 。 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青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严冬,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王运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严冬、王运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