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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栗红艳,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县历阳镇司法助理员。 被告:董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栗红艳,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县历阳镇司法助理员。

被告:董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