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栗红艳,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县历阳镇司法助理员。 被告:董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