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18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现役军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圣兵,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甲,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姚某乙,女,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