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60号 原告:张千枝,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天,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家宝,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枝与被告李家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千枝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千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千枝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