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06号 原告:王秀英,女,194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开来,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贾维兴,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支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负责人:王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秀泉。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谷开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