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秦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