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秦某。 法定代理人:范雪梅,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秦帆,系原告父亲。 被告:臧德立,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六安市万里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 负责人:奚增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臧德立、六安市万里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法定代理人秦帆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秦帆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法定代理人秦帆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