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缪光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王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光明诉被告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光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光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缪光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