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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光明与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缪光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王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光明诉被告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光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缪光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王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光明诉被告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光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光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缪光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