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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胡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黄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0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胡某,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黄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