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13号 原告:许义兵,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戈国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兵诉被告戈国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兵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义兵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义兵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