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00295号 原告:谭仕来,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徐金军,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住所地:和县。 代表人:靳晓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仕来诉被告陈伟、徐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仕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立即支付医疗费1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