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民督字第00001号 申请人:韩先龙,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申请人:葛兴文,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先龙诉被申请人葛兴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韩先龙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先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韩先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元,减半收取8元,由申请人韩先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