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19号 原告:刘长河,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杨科文,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河诉被告杨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科文所有的众豪牌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科文所有的众豪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