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567号 原告:周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