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99号 原告:龚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鲁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赵晓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来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