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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99号 原告:龚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鲁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99号

原告:龚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鲁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赵晓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来世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