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41号 原告:高某,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禹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