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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立树、林后芳与章安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唐立树,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林后芳,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章安香,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607号

原告:唐立树,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林后芳,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章安香,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树、林后芳诉被告章安香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树、林后芳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立树、林后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立树、林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立树、林后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