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6号 原告:孟某,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陶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陶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邵 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