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41号 原告:庄蓉,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尹浩,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蓉诉被告尹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蓉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