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薛春美与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金执字第01134号 申请执行人:薛春美,女,47岁。 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世钰(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春美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六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金执字第01134号

申请执行人:薛春美,女,47岁。

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世钰(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春美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金劳人仲(2015)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力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本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百灵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继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珂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