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80号 原告:赵三冈,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王斌斌,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三冈诉被告王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三冈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三冈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三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三冈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