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399-2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 被执行人邓镜钦。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与被执行人邓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邓镜钦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3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镜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交清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朱国胜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堂辉 审判员 黄植忠 审判员 钟伟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