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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胜与邓镜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399-2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 被执行人邓镜钦。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与被执行人邓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399-2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

执行人邓镜钦。

申请执行人朱国胜与被执行人邓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邓镜钦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3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镜钦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交清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朱国胜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堂辉

审判员  黄植忠

审判员  钟伟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