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42号 原告:蒋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毛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洋(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