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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培栋与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颜培栋,男,汉族。 被告庞伟,男,汉族。 原告颜培栋与被告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云云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颜培栋,男,汉族。

被告庞伟,男,汉族。

原告颜培栋与被告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云云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培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培栋诉称,2014年8月被告庞伟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4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

被告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庞伟向原告颜培栋借款14200元,并于2015年1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书“今欠颜培栋现金14200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元正,借款人庞伟,2015年1月9号”。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颜培栋于2015年1月15日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4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调查所证实,以上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颜培栋主张被告庞伟向其借款14200元,并提供被告庞伟书写的欠条为凭,因被告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关权利,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4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培栋借款本金14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为77.5元,保全费162元,由被告庞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