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282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杨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余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