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344号 原告:陶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陈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4年4月2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344号

原告:陶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陈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